官方部署:重点加强务工人员返岗运输保障******
中新网2月2日电 据“交通运输部”公众号消息,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工作专班印发通知,就务工流、学生流返岗返校等运输服务保障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
一、进一步强化客流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旅客运输组织。各地要加强春运后半程客流研判,统筹综合运输资源,强化运力保障,合理安排班次,充分满足群众返程需要。要加强城乡交通运力与铁路列车、道路水路客运班线、民航班机等信息共享和衔接,提升疏运能力,畅通群众出行“最后一公里”。要加大农村运输服务保障力度,通过开通赶集班、春耕班、开展预约响应服务等方式,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赶集、农忙等出行需求。
(二)重点加强务工人员返岗运输保障。各地要加强务工人员返岗情况摸排,通过加密客运班次、增开定制客运线路、强化城乡客运衔接等方式,提升务工人员返岗运输服务保障能力。对于目的地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可开展上门售票服务;具备条件的,可提供包车、专列(包车厢)、包机等“点对点、一站式”运输服务,切实保障务工人员安全便捷返岗。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部分包车费用等方式,降低务工人员出行成本。
(三)切实加强学生返校运输保障。各地要按照“分期分批、错时错峰”的原则,稳妥有序做好高校学生返校运输服务保障工作。高校集中的地区要针对可能出现的学生短时间内集中抵达的情况,加强运力调度,通过开行校园专线、大站快车、区间车、延长运营时间等方式,及时疏解学生大客流。对于出行需求集中、出行距离适中的学生群体,可提供家门到校门的包车直达服务。
(四)持续加强自驾人员出行服务保障。各地要加强区域路网、重点水域运行动态监测,多渠道及时发布路网、客滚航线运行信息,动态更新发布拥堵缓行路段、客滚航线信息,引导自驾人员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和出行线路。要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保障,强化服务区加油、充电、用餐、如厕等基本服务管理,确保商品供应充足、环境卫生可靠、服务便捷高效。
二、进一步加强交通物流保通保畅
(五)持续做好医疗物资运输服务保障。各地要加强属地重点医疗物资保供企业、重点物流企业跟踪监测,强化运输组织和运力调度,持续做好医疗物资运输保障工作。要指导属地骨干物流运输企业与医疗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流通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保障物资调拨、运输、流通等环节高效畅通运转,维护医疗物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要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建立部门间常态化对接渠道,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新阶段保障医疗物资稳定可靠供应、安全高效运输的长效机制。
(六)扎实做好春耕备耕物资运输保障。各地要及时掌握种子、农药、化肥、农机等农业生产物资运输需求,统筹利用综合交通运输资源,加强调度指挥和运输组织,确保农业生产物资运输需求及时响应、物资及时运达。要指导重点货运物流企业强化农业生产物资运输保障,优先承运、优先装卸、优先运输。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开通快速通道,全力保障农业生产物资运输车辆优先快速便捷通行。对于承运春耕化肥等重点农业生产物资的船舶要实施优先引航、优先过闸、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措施,确保农资水路运输通畅。
三、进一步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
(七)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各地要按照《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南》要求,严格做好客货运输场站、交通运输工具、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清洁消毒、通风换气,强化客运场站进站口、售票窗口、安检通道、检票口等重点部位客流组织引导,积极推广无接触式作业,最大程度减少疫情传播风险。要加强防疫宣传,引导公众提高防护意识,加强个人防护,理性错峰出行。
(八)持续加强从业人员防护。各地要督促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上岗期间规范佩戴口罩、做好手部卫生,离岗后加强个人防护,倡导实行“两点一线”管理。优先保障交通运输一线从业人员防疫物资供应及疫苗加强接种,加强重点客运枢纽和在途时间较长的列车、客船退热等药品配备。坚持和完善关键岗位轮岗备岗制度,保障工作有效接续,确保春运期间重点枢纽场站不关停、重要运输通道和线路服务不中断、重点物资运输不断链。
四、进一步加强服务保障
(九)着力强化路网运行保障。各地要完善部省站三级调度、区域协调、路警联动等工作机制,坚持“一事一协调”,及时发现、快速处置路网阻断堵塞情况,持续做好疏堵保畅。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协同,加强路网运行研判、气象灾害预警,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极端天气下的交通管控,备齐应急抢通力量,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十)着力提升旅客出行体验。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客流组织,优化服务举措,积极开展人工售票、协助候乘等适老化便民服务,联网售票、电子客票等无接触服务,定制客运、联程运输等“门到门”服务。要畅通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高效做好接听转办工作,解答公众咨询,对旅客反映的问题即报即查、即转即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坚决杜绝矛盾积累。
(十一)着力加强春运宣传。各地要聚焦综合运输整体优势和各运输方式比较优势,做好出行资讯服务,推介便民利民举措,分阶段、分主题、全方位开展春运宣传引导。要聚焦一线从业人员、志愿者,进一步挖掘和宣传春运典型做法和生动事迹,讲好春运故事。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应急保障
(十二)持续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对春运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针对性完善安全监管措施,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加强冰冻雨雪等恶劣天气预警,督促运输企业做足做细途经路线选择、动态监控、安全培训、安全设施检查等各项准备,遇极端天气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及时调整计划,坚决杜绝冒险运营。要严格落实客运安全告知制度,督促旅客乘车期间全程规范使用安全带,最大限度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十三)突出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管理。各地要深刻汲取春运以来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清醒认识节后返程高峰、复工复产对客货运输安全的影响,扎实做好重点领域安全监管。针对重庆彭水“1·13”、云南玉溪“1·27”事故暴露出的包车异地违规经营问题,车籍地要加强旅游包车源头监管,旅客出发地要做好本地运力供给和服务保障。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各类危险品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全链条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托运、违规运输危险品行为。要督促相关运营单位加强重点客运枢纽场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客流疏导和安全管理。
(十四)着力加强安全执法监督。各地要以务工人员输出、输入集中的市县为重点,持续深化客运打非治违,保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要充实重点客运枢纽场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公路服务区等区域执法力量,针对性加强执法检查。要依托高速公路通行、联网联控等数据加强频繁出入本地的大中型客车排查,依法从严查处非法营运、脱离动态监控运营、违规异地运营、甩客倒客、客运包车未经备案擅自运行等违法行为。对本地查处的外地客车,及时通报车籍地强化源头管控和监测预警。
(十五)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各地要强化底线思维,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加强行业动态和舆情监测,有力有效排查、防范和化解道路货运、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电车等领域稳定风险隐患,做到处理在早、在小、在散。要督促出租汽车、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保持运营规则稳定性,维护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六)持续做好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各省级春运工作专班要继续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强化调度指挥协调,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春运工作情况,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中新财经)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押金。
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
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